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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副局长受贿投案退11.9万元 查实受贿9.9万元

2012-10-25 15:36:30 来源:

  记者夏杨、通讯员贺小丹报道:一家合资企业的两名经理自2006年开始向海珠区城管局局长吴美庭、副局长潘月明及科长苏向东行贿约49万余元,吴美庭已被判监禁5年,昨日潘月明也等来了法院判决,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潘月明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2月任海珠区市容环境卫生局副局长;2010年2月后任海珠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今年5月23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始,广州市标准环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顺利获得海珠区环卫局、城管局对外招标的海珠区东片、西片道路保洁和第一、二管理区公厕管养服务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吴某晖、副总经理梁某炬向海珠区原环卫局、城管局相关领导行贿。

  2008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潘月明担任海珠区市容环境卫生局副局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负责环卫项目招标、协调、监管。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广州市标准环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某炬多次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6万元、购物卡5.3万元。

  今年5月23日,潘月明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向检察院退出11.9万元。

  对受贿事实,潘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

  南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月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他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潘月明已退清全部赃款,决定对他减轻处罚。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定,潘月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同时,扣押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潘月明受贿所得赃款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金羊网-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