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龙观医院可以公开门诊大厅的录像。”陈丹说,“如果还有的话。”事实上,回龙观医院声称录像只保留15天,因此这一录像已经被删除。
有意思的是,在门诊大厅录像被删除的情况下,医院却保存了同日陈丹在病房的录像。
参与给陈丹进行会诊的一位主任医师曾介绍,在入院后第3天(入院72个小时内),陈丹接受会诊的最终结果为:复发性抑郁症,目前已处于缓解期,因有主动治疗愿望,所以无需继续在医院治疗,可以回家服用抗抑郁药物,同时接受心理干预治疗。
但这一点也饱受陈丹的抨击。陈丹介绍说,她的病例显示她曾经有五个不同的诊断结果,尚未见到医生前已有“印象兴奋状态”的诊断,入院当晚,病例标注为“精神障碍未特指”(意为怀疑有精神疾病,但不知道是哪种),一直到出院时的诊断。
陈丹说,难道我3天前是兴奋,3天后就变成抑郁了吗?
而杨院长认为,收治陈丹主要依据2007年颁布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对于自愿方式与保护性住院方式出现矛盾时,自愿是最基本原则,保护性住院和由公安机关强制送来都不是主流方式。针对不同患者人群要有不同的方式。
回龙观医院的说法,在陈丹的代理律师陈继华看来,毫无依据。
在媒体通报会上,杨甫德希望借这一事件来澄清公众对“被精神病”的误解。“不要认为一旦住进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毫无办法,首先患者在最初医生接诊时可以自己向医生和监护人提出不同意住院,住进医院后,患者还可以向医生提出申请,在一系列程序保障下,得到一个最符合患者情况的处置治疗方式。”他说。
黄雪涛律师认为,回龙观医院的一些做法比较谨慎,陈丹在72小时后出院符合当时《精神卫生法》一审草案的要求,“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回龙观医院意识到陈丹的个案可能有法律风险,召集了医院的大批专家会诊,并率先采用了72小时留置机制。”黄律师分析说,“72小时留置的做法,是一个进步,但陈丹案,医院应更审慎一些,72小时的人身自由约束,本来是可以避免。”
但黄雪涛律师也提到,72小时的时间限制在10月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中已修改为“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精神卫生法的进步与缺陷
在7月份的媒体通报会上,杨甫德曾希望《精神卫生法》能够早日出台:“有了法律就有了具体措施,这既是对从事精神治疗医生行为的监督约束,也是一种保障。”
10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至此,这部从1985年就启动立法工作、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终于面世。
然而,由于《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才生效,据陈丹介绍,她的案件并不适用于《精神卫生法》。
然而,黄雪涛律师认为,目前这部法律仍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于,无法防止近亲属滥用监护权。
在黄雪涛律师看来,由于陈丹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甚至是《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都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
“陈丹与回龙观医院,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如果存在的话,是谁跟谁之间的合同?陈丹的父母是否具有陈丹监护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追问的。”黄律师说。
“即使2013年5月1日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也包括目前北京有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回龙观医院,依然是我国民法通则框架下的一家民事法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