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我们在修改过程中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并测算了一下,因公牺牲的补助大概是一百来万。肯定会出现见义勇为最后被评定为牺牲的(补助),和公职人员最后被评定为牺牲的(补助),有一个差额。”金正佳表示。
怎么理解这种差异?金正佳指出,因公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首先是有法定职责的人,比如解放军、公安、武警等。他们从走上这一岗位开始,国家就赋予他们可能要以身殉职的义务,并从一开始就给予相应比较高的待遇。造成伤亡的,还有一系列配套的抚恤政策。
“首先,二者基础是不一样。见义勇为人员很可能是普通群众或外来务工人员,他们没有法定职责。从法律上来说,没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做了法定规定以外应当做的事,我们就给予他一次性的奖励。”金正佳说,虽然数额上有差异,但性质是不一样的,见义勇为人员本来就没有这个职责,因此贡献更突出,社会当然要褒奖得更多,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是合理的。
从操作性来讲,省人大法委也做了相关统计分析。“大概每年因见义勇为受伤、需要发放抚恤奖金的人员有20来人,牺牲或被评定为烈士的甚少。”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提供的数据进行的不完全统计,以我省近19年符合条件的平均人数计算,每年需要支出的平均金额约为2020万元,以牺牲、受伤人数最多的年份计算,约为3000万元。
“如果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评为烈士,他的补助标准就是双倍。除了享受烈士相应补助标准之外,还有见义勇为的一次性抚恤奖金。”金正佳说。(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