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我国行政法规中要求处罚主体明确,而对于摄录设备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实际违法驾驶人难以确定的问题。根据交通法规规定,对于此类处罚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可酌定。所以,集中处理的程序设计是严格遵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不过,这项举措遭到了一些专家的质疑。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沈向华认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只罚款不扣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出发,但还是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容易破坏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这是一条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法律条款,在处罚上应该都是一个尺子。”王敬波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肥交警“大赦”违章司机,不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具有越权之嫌,与上位法相抵触。
“同时,这一举措严重违背了执法的公平性原则。”王敬波说,今天的“不扣分”是对以往被“既罚款也扣分”的违法者的不公平。规则的松动,也是对平时遵纪守法者的不尊重。
“看似人性化执法,其实损害法律的整体性、权威性,不利于全民守法环境的塑造。”王敬波说,规则的松动容易纵容和滋长部分司机的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造成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罚款与部门经费及人员工资无关;存在把关不严现象
有群众质疑,交警部门是不是通过这种方式集中收取罚款,补充单位经费?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1993年以来,合肥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就对所有行政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机关的所有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罚没款与行政机关的经费使用及人员工资没有任何关联和影响。”该负责人表示,罚没款都是通过银行代收,直接划入合肥市财政专户。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次集中处理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也确实存在把关不严、失之于宽的现象。据了解,这包括对于一些可以核查出交通违法行为实际驾驶人的情况也按照不予记分进行了处理等问题。
“下一步,合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和处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负责人说。(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