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强还表示,他非常赞同国外一些国家的“推定同意”制度,即所有成年公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都被“事先认定”是器官的捐献者,除非曾向有关部门声明死后不愿意捐献器官。
对于我省即将启动器官捐献工作,傅强建议,应完善制度化程序和立法保障,确保自愿者捐献的器官得到公开、公正的分配,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捐献的积极性,还可在分配的三原则(病情、就近、年龄)基础上,增加“就亲”的原则。“比如,实现捐献的逝者,其直系家属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利,如同献血一样。”
傅强还建议,我省应积极推动器官捐献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出台对捐献者生前的医疗、身故后的殡葬等费用提供一定免除的政策。(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