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坐牢11年无罪释放获赔82万
2000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黄立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后,2010年广州中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黄立怡无罪释放。2011年黄立怡申请人身赔偿金58.2129万、经济损失100万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
2012年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黄共丧失人身自由4094天,按照2012年最高院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天)补偿计算黄立怡人身自由赔偿金,共66.5889万元。但经济损失属于间接的不确定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另,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按照广东《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十年以上的,赔20万元以下”。)
其他冤错案获得的国家赔偿
4月13日,浙江高院副院长俞新尧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后,他当场代表省高院向他们表示道歉,并告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主动沟通,一旦他们正式提出申请,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4月1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接受采访时说:张辉、张高平重大冤案的发生给我们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原办案的检察机关在履行对本案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中,在办案的一些环节上存在着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向张辉、张高平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