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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飞往北京航班现炸弹谣言 嫌疑人被控制

2013-05-29 16:19:03 来源:

  此外,他指出,现在所用的《民航法》还是1996年实施的,对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

  在张起淮看来,国内对于“诈弹”行为人的处罚仍偏轻,在一些“航班诈弹”案中,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而对于因“诈弹”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也少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一般都“自认倒霉”。据悉,航空发达的国家均对航班“诈弹”行为予以严惩。以美国纽约州为例,法院对于类似行为人判处20年甚至终身监禁,而经济赔偿或处罚也在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

  回顾

  最近航班受炸弹威胁事件

  ●2013年5月15日 深航、东航、吉祥航空共5个航班遭遇电话威胁。经查证,此信息均为虚假恐怖信息。

  ●2013年2月20日 为了挽留负气离开的女友,陈跃连打两次匿名电话,谎称飞机上有危险品,迫使合肥飞深圳ZH9786次航班中途备降南昌。被告人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出庭受审。

  ●2013年2月8日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C1170航班从广州飞往济南途中接到匿名电话报告,声称飞机上有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后被证实为虚假信息。

  ●2012年10月9日 国航CA4111与CA1578航班均于起飞前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医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检查,发现他有“世界末日”等异常言语,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

  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新京报)

编辑:牛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