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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严禁八大“医闹”行为

上海拟立法严禁“医闹”行为

2013-07-26 16:18:19

  医院健全治安防范制度

  《草案》同时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患者家属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也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草案》指出若出现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行为人开展法律告知,坚决予以制止,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带离现场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也对医疗机构“治安防范”、“预防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当明确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各项治安防范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医人数、场所规模、医院等级等情况,依照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保安员。(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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