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安排合适岗位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行政审判范畴,法院不予处理。
不服一审判决考生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四原告不服。今天上午,毛卫华、达丽娟、彭娟辉与喻平旺四位考生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理由不能成立。”毛卫华向记者简要阐述了他们的上诉理由。
毛卫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只能是广义上的“法律”,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均没有规定对公民取得教师资格规定身高条件。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教育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认定教育局的行为合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对违法规范性文件效力的理解曲解了法律的立法精神。”毛卫华说。
毛卫华向记者介绍,一审法院认为:“省教育厅虽修改了《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删除了其中关于身高限制的规定,但只对此后被告武冈市教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理由违背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也曲解了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根据此一法律条文,如果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撤销了,该规范性文件对复议申请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被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对提起合法性审查的公民不具有约束力。同理,修改前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也不能适用于四名考生。毛卫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