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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劳累死亡 权益难以保障“过劳死”凸显法律空白

2010-05-28 20:13:22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济南某单位一位42岁的男士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死亡。同事们认为,超负荷工作、竞争压力等,是导致他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应当属于典型的“过劳死”。但记者了解到,如何认定和保障“过劳死”者的利益,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过劳死”现象近年来呈多发趋势。同是在济南,山大路上一家公司也曾发生过“过劳死”事件。该公司技术负责人王某年仅38岁,毕业于名牌大学,在晚上加班时猝死。事发前,他已连续在电脑前工作了一昼夜,一日三餐全在办公室里吃,累了就在电脑桌上趴一会儿。第二天早上,公司其他职员来上班的时候,发现王某趴在电脑前一动不动了。后经鉴定,王某下肢静脉中形成了大量血栓,而死亡原因正是由于血栓脱落后游走至肺,堵塞了肺动脉,再加上他过度劳累,身体十分虚弱,结果不幸身亡。
  
  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人孟广彦介绍说,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长期超负荷劳动等,往往使人精神长期过度紧张,可能导致高血压、 心脏病、 冠心病等心身性疾病。在身体患上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再加上一段时间内长时间高强度工作,饮食不规律等等,就可能导致“过劳死”。因此说,“过劳死”既有身体方面的原因,也有精神方面的原因。
  
  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介绍说,“过劳死”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对“过劳死”并没有具体规定。因为“过劳死”不在职业病范畴内,也不是因为受到意外伤害,因此“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超时加班超过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违反劳动法,对企业进行处罚。但是,“过劳死”者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因此,“过劳死”目前应该说击中了法律的空白。
  
  “‘过劳死’现象的出现,反映了一些单位漠视员工的生命,也反映了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孟广彦认为,除了加强劳动监察,及时制止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外,劳动者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他建议,大家首先要调整好心态,注意心理健康。 再者,要学会排解忧虑烦躁的心情,培养健康的爱好,学会劳逸结合,确保身体和精神都不能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如果发现自己难以排解,要及时看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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