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从事老本行,男子被原单位索赔33万
“竞业禁止”协议,到底合不合理?
近期类似纠纷频发,协议签订应以自愿平等为前提
沈先生原是杭州泰林生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两个多月前,他跳槽到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也在滨江,叫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没想到,泰林公司转身就把沈先生和他的新东家一起告到了法院。
引发这场官司的导火线是一份协议。一年前,沈先生和泰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附有一份《职工竞业禁止协议》。按照这份协议,沈先生无论以什么理由离职,两年里都不能从事老本行,泰林公司每月补偿其人民币3000元。
沈先生说,自己每个月光是房贷和车贷就要交6000多元,泰林公司的做法让他的择业自由权受到侵犯,生存都无法保障。
事件
离职惹上官司才知竞业禁止协议
沈先生来自嘉兴,今年34岁,正值职业黄金年龄。10年前,他毕业于北方一所名牌大学,后来一直从事生物科技有关行业。
按沈先生的说法,在2011年3月进入原单位泰林公司之前,他在好几家公司(包括外资公司)呆过,但从来不知道“竞业禁止”是怎么一回事,因为前几次跳槽,对方压根都不提这件事。
今年2月20日,沈先生正式与泰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离职原因,沈先生昨天向记者解释,主要是泰林公司经常安排他出差,但他的性格比较内敛,不喜欢经常往外跑。
他也曾和泰林公司的相关领导提过这件事,但频繁出差的状况还是一直没得到改变。而当时,正好有两家公司有意请他过去。其中一家开出高薪,但是该公司与泰林公司有竞争关系。最后沈先生选择了科百特公司,因为这家生产的是大型设备,每套价值四五十万元,而泰林公司生产的只是价值100元至1000元之间耗材。
没想到,在新东家科百特公司上班一个月左右,沈先生就收到了法院传票。他说,这才知道当初劳动合同里附了一份他签字的《职工竞业禁止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沈先生从泰林公司离职后,有以下“竞业禁止”义务:包括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泰林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泰林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不得拉走泰林公司的其他职员;沈先生从泰林公司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起,泰林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沈先生如果违约,应当一次性向泰林公司支付相当于其在泰林公司时3倍的年薪作为违约金,如果造成泰林公司损失,还得赔偿,并且收益全归泰林公司。
被索赔33万,被告自称生存面临威胁
“沈先生现在面临的窘境,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泰林公司的代理律师承认,沈先生在该公司上班时,无论是工作状态,还是业绩,都非常优秀。在沈先生提出离职时,公司进行了挽留,但双方最后还是分了手。公司是不得已才走打官司这条路的。
泰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四项,包括:判令沈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职工竞业禁止协议》;判令新东家科百特公司开除沈先生;沈先生向泰林公司支付违约金332204.40元;返还泰林公司已支付的30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
“如果法院支持泰林公司的请求,我连生存问题都没法保障。”沈先生说自己结婚才4年,有个2岁的孩子,房子和车子都还在按揭,每月房贷和车贷加起来总共要6000多元。自己原先在泰林公司上班时,月工资至少有9300元。如果从泰林公司离职后,不能马上找新公司上班,每月只凭泰林公司支付3000元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养家糊口都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