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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死亡赔偿:命价贵贱看户口

命价贵贱看户口

2013-02-06 17:25:47

  2013年河南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2月4日表示,事发地政府决定对赔偿金按同一个标准先垫付。此前有媒体援引死者家属话称:有现场工作人员告诉死者家属,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在中国,意外死亡赔偿向来让人不满,到底原因何在?其他法治国家也会有类似的事吗?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界存在着“抚养(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等多种理论。“扶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损害的是死者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受害人死亡,其生前扶养的人,因此丧失了生活供给来源,属遭受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失给予赔偿。继承损失说的原理是:假如受害人没有遭受侵害,那么他或她在未来将持续地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被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财产的预期也就落空。因此,被继承人就获得了向加害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是属于“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就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死亡这一单纯后果支付的金钱赔偿”。因此,该司法解释对中国赔偿金的性质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

  中国人身赔偿体系中的死亡赔偿,采取“城乡有别”的赔偿方式。就是说,具体的赔偿标准因死亡人的户籍不同而不一样。根据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 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在司法实践上,各地对《人身损害解释》的标准落实,就是僵硬地规定“城里人”的命比“乡下人”值钱几倍。例如,根据湖北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74元,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6898元,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2011年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897.80元,计划单列市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80.86元,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7890.25元。也就是说,普通广东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是农村居民的3倍有余,深圳居民的死亡赔偿是农村居民的4倍有余。而且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相关法律有冲突。首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27 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并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区分。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虽然参照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却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了划分,这显然是与同样含有死亡赔偿条款的《国家赔偿法》相冲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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