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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死亡赔偿:命价贵贱看户口

命价贵贱看户口

2013-02-06 17:25:47

  日本司法体系也考虑了各种被害人死亡时本无收入的可得利益情况。被害人无收入的情况形形色色,主要包括专职家庭主妇、尚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小孩、无意参加劳动的懒汉、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存在重大欠缺的先天障碍者等。

  关于家庭主妇的可得利益,在1965年后,主张积极评价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并在赔偿额中予以反映的下级法院判例相继出现,而日本最高法院1974年7 月19 日判决也明确指出:“结婚后专事家务的妻子,其所从事的家务虽不直接带来金钱收入,但在劳动社会,家务劳动基本上都可以通过金钱来评价。若请他人打点家务,必然为此付出相当的对价,故妻子自行料理家务,也能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据此最高裁判决,以女性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计算专事家务的妻子的可得利益。

  关于小孩的可得利益,判例也曾长期以其计算上极其困难为理由予以否定,而只认可慰抚金方面的请求权。但日本最高法院1964年6 月24 日判决修正了此前的判例立场,认可了小孩的可得利益,并为后来的判例一体遵从。目前判例各自所选择的收入基数未尽统一,大体上有三种:1.以当时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年龄段平均收入为基础,并在可劳动期间内固定不变(东京地方法院方式);2.以初任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基础,并在可劳动期间内固定不变(大坂地方法院方式);3.从初任雇佣劳动者平均收入开始,预计收入顺次上升,并将可劳动期间区分为不同的年龄段,分别计算该年龄段的雇佣劳动者平均收入,最终求出总和的可得利益。至于小孩的可劳动期限,判例一般考虑为49 年。

  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对意外死亡者家人是按精密估计出的“受害人生前能挣多少钱”来赔偿的,对老弱妇孺还要特加照顾。相比之下,中国的死亡赔偿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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