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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死亡赔偿:命价贵贱看户口

命价贵贱看户口

2013-02-06 17:25:47

  而在世界其他法治健全的国家,无论是采取“扶养丧失说”还是“扶养丧失说”,都不是按户籍身份规定死板的赔偿标准,是以各种不同方法和判例来精确估计出受害人生前的预期收入总数赔偿。

  在英美法系,按照古普通法,当被告过失致人死亡时,死者的配偶或孩子不能提起诉讼,因为侵权责任主要是追究“伤害”责任,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因此就不存在对他的伤害。不过,该规则早就在上个世纪被英国与美国的成文法所改变。英国主要是通过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美国是由各州颁布的《不当死亡法》改变这一判例的。现在的英美成文法的死亡赔偿内容偏重“扶养丧失说”,即受害人死后,生前应被其扶养者得以索赔。按照美国各个州通过的《不当死亡法》,受害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有权就因受害人的死者而遭受的财产损害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采取的计算方法为“幸存者的损失(loss-to-the-survivors)”,即被扶养人有权就受害人生前对其所在的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获得赔偿。

  依据英国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的规定,普通死亡赔偿是按受害人剩余的预期寿命乘以受害人年均收入。为避免诉讼得出结果与赔偿下发之间时间太长,被扶养人受损,受害人死亡到判决前之间的时段的损失金额还要另外多加好几年的赔偿金额。例如,在1979年“科比特家诉黑弗灵和布伦特伍德卫生监督所”案中,本来判给原告是受害人(刚生下原告就因卫生部门过失而死的母亲)11年内的收入总和,但因审判过程耗时太久,结果追加到赔偿15年收入。《致命事故法案》第1A条还特别规定,因不法侵害行为而死亡的受害人的配偶与未满18岁的单身子女的父母(如果该子女为私生子的话则仅为母亲)有权获得全部殡葬费用与固定7500英镑的死亡赔偿金。

  新西兰国会采纳皇家特别委员会建议,于1972年制订《意外补偿法》,并于1974 年4 月1 日正式施行,从而新西兰因意外补偿法之制订、施行,而建立起意外伤害补偿制度,包括对因意外受伤而致死亡之受害人家属给予补偿。新西兰《意外补偿法》中的死亡补偿实际是综合应用“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因受害人死亡而失去的抚养来源和继承财产,若无过失责任人赔偿,就由政府规定的独家基金实体“新西兰意外补偿公司”支付。

  其中包括:丧葬补助:受害人如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时,家属得请求“新西兰意外补偿公司”给付实际支出之丧葬费用,或整笔费用新币4500 元。

  遗属补助:下列之人得请求一次给付生存者补助:1、受害人尚生存之配偶(补助金额为新币4702.79 元,但配偶如有二人以上时,“新西兰意外补偿公司” 必须按人数均分该笔补助金额)。2、受害人未满18 岁之子女,每人补助金额为新币2351.4 元。3、其他由受害人扶养之人,每人补助金额为新币2351.4 元。

  生存者之薪资补偿:此系指受害人死亡,且其生前在新西兰有工作所得时,其尚生存之配偶、子女或由受害人扶养之家属得请求之补偿。此项补偿系以每周给付之方式为之,受害人之配偶最高可请求受害人生前薪资60%之补偿;每一子女或由受害人扶养之人最高可请求受害人生前薪资20 %之补偿,补偿总额不逾越受害人每周平均所得之80 %。

  子女照护费用:如受害人之子女未满14 岁,得向“新西兰意外补偿公司”请求给付此项费用,给付标准为:仅一名子女时,补助金额为每周新币100 元;子女有二人时,补助金额为每周新币120 元(每人补助新币60 元);子女有三人或以上时,补助金额为每周新币140 元(每人平均分配)。

  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有一套细腻的制度。若被害人生前有固定的收入,在计算可得利益时,通常以被害人死亡时的收入为基准,乘以被害人剩余的可劳动年限,计算出其如果生存可能获得的总收入,剩余可劳动年限为67 岁与被害人死亡时年龄之间的差额。在计算高龄被害人的剩余可劳动年限时,判例通常会避免出现高龄被害人剩余可劳动年限过低甚至为零的情况,东京地方法院1995年10 月18 日判决即认定62 岁的公司职员尚余9 年可劳动时间。在以工资作为可得利益计算基准时,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2 月18 日判决明确拒绝考虑通货与工资上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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