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北京公积金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至70%,贷款利率为同期1.1倍。借款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14016元)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4月8日京华时报)
对于高收入者月供不低于收入50%的公积金新政,官方的解释是:“新政增加了高收入职工的月还款额,避免高收入家庭长期占用贷款资金,使更多中低收入职工能获得资金支持”。此言的确非虚,可以设想,既然有了最低月供比例的限制,高收入人群不得不以更高的月还款额还款,“占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月供却很少”的情况有所改观,要说完全可以期待。
应该承认,公积金对于高收入者的最低月供限制,未尝不是出于让公积金的使用更加公平的好意。毕竟,如果公积金政策的最终效果,更多是为高收入阶层做嫁衣裳,甚至为其购买多套房提供无微不至的低息关怀,如此“劫贫济富”,无疑与公积金政策制定的初衷相悖。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积金政策更多的注重其公平性,避免公积金成为部分高收入群体的特殊福利,的确不无必要。
乍一看来,“高收入者月供不低于其月收入50%”,在避免高收入者长期低息占用公积金这件事上,的确有望起到立竿见影之效。不再能长期占用公积金款项,自然有望遏制高收入者从公积金制度中的过多获益。不过,对最低月供比例的限制,同样有违公积金贷款的初衷,尤其是当这一底线被定位“月收入的50%”,更是与住房贷款的风险防控机制完全违背。现实中,为了确保还款能力,控制贷款风险,包括住房贷款在内的个人消费类贷款,月供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恰恰是个普遍的原则。既然如此,高收入者月供,是否就可以成为例外,甚至罔顾还款能力,放松风险防控,这一政策背后会否隐含公积金贷款的金融风险,倒是令人担忧。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是高收入者,还款能力与贷款风险,似乎完全是杞人忧天。不过,当月收入高于14016元便被算作高收入者,抗风险能力并不高的中产阶层,却要用月收入50%以上来还房贷,其还款能力显然被严重高估。不仅如此,“不低于收入50%”的月供,究竟会减少公积金占款,还是会因为月供没了上限,而激发出更强的贷款炒房欲望,若是后者,岂不更是事与愿违。
而即便“月供不低于50%”被不折不扣的执行了,其实也并未从根本上逆转公积金政策“劫贫济富”的属性。真实的情形是,由于房价的高企,缴纳公积金的广大低收入阶层,要么是贷款也买不起房,要么是面临还款吃力,而真正有能力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恰恰更多是中高收入者。而从此前某国企的天价公积金来看,公积金甚至已然成为一种隐性福利。如此背景之下,过高的房价与过大的收入差距,公积金“劫富济贫”的属性其实已然注定,根本不是提高“高收入者的月供比例”便能改变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收入者月供不低于收入50%”,与其说在着力扭转当下公积金政策的失衡,毋宁说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默认。(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