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白的说法,记者联系了刘蟾女士,她回复称:因为我父亲最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他的家庭中,所以不想评论,以此婉拒了采访。
“夺母”风波后的对峙
这场官司从2005年底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历经了几番上诉和撤诉,原告人和被告人也数次调整,将之比作马拉松式诉讼毫不为过。
被告有五人,即上文提及的白庭荫夫妻、傅伟明和两家拍卖公司,原告则是刘豹、刘英伦、刘麟、刘虬、刘蟾以及已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夏伊乔老人。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侯杰说,夏老成为原告、打官司未必是本人意愿。这位老人自1996年12月23日患中风后,2002年起出现轻度智能障碍。如果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子女中的任何人成为其监护人,都将在诉讼案中处于有利地位。于是,原告之一的刘蟾首先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夏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5年11月,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夏伊乔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当时的卢湾区法院据此认定夏老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蟾在申请获得支持后,即以夏老监护人身份将其增加为原告。
但同样是夏老亲生女儿的刘虹,随即另在卢湾区法院立案,对夏老的监护权提出异议,要求确认她本人才是夏伊乔的法定监护人。
在夏伊乔众多子女中,仅有她一人常住上海且拥有上海户口,其他子女都定居于上海以外。而且当时,她与母亲共同居住,因此她的代理律师认为从各方面而言,刘虹最适合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夏伊乔退休前所在单位是上海市文史研究馆,还受聘为刘海粟美术馆的名誉馆长。于是,为争得监护权,刘虹委托律师前往上海文史馆、刘海粟美术馆和居委会,要求三单位指定自己为母亲夏伊乔的监护人,但上述单位都以各种理由婉拒了刘虹的请求。
刘虹在无奈中于2006年5月状告文史馆、居委会和美术馆三被告不作为,但未被法院立案。不过有关部门默认,所有子女都有监护权,刘虹据此又以监护人身份委托律师申请夏伊乔撤诉。
经过这一“夺母”风波后,2008年4月,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当年8月,原告又以法定继承为由向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两院合并,并到黄浦法院审理。
据白庭荫说,原告的主要诉求只有一条,即要求法庭清点分割刘海粟先生的遗产,全部是送拍的争议藏品。
2012年12月24日,黄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具体为:上述两家拍卖公司的33项字画作品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刘海粟画作《墨牡丹》、《松树八哥》、《玉兰孔雀》归原告共同所有;故居内的刘海粟画作《但丁之舟》、康有为书写的字幅《存天阁》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在上述两家拍卖公司成交的12项字画所得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在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的7幅字画所得归原告共同所有。
换言之,一审判决结果几乎完全支持原告方的诉求,这让对本案毫不知情的被告刘虹难以接受,遂于2013年1月委托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和侯杰进行了上诉。她上诉的理由是: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仓促下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很难令人信服。
白庭荫说,送拍的字画算作遗产也可以,但这些应是夏老的遗产,而非海老的遗产,因为按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而且,海老1994年去世前就留下话,说除留给亲属少量书画作纪念外,其余的都无偿捐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