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被妥善保存了起来,打捞的主要实施人、眉山市东坡区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处长却招来麻烦。
处长说,当获准打捞后,他就用手机给“偷偷打捞人”打了一个电话,即告知对方不要“擅动”,因为乌木乃地下资源,属国有。
“本来,我想通告对方不要打乌木主意,哪知,这位逐利人获知我们要打捞,他竟然反打电话威胁我。”河道处长说,在电话里,这位逐利人称,乌木是他发现的。为了乌木,他耗费了10多万元,如今却“竹篓打水一场空”。那么,就请如数赔他“挖木开销”,否则就要找麻烦。
期望
建议出台“乌木保护法”
“乌木价贵黄金,逐利者认为,‘谁先发现就归谁’。同时,乌木权属问题法律尚属空白,逐利人这才敢如此费心费神。”昨天,一位对乌木颇有研究的人士说。
不过,乌木又有别于文物。截至目前,关于乌木的归属权问题,法律尚处于空白。因此,建议尽快出台“乌木保护法”,这样才能更好保护“这笔财富”。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苟正金则认为,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确实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良田表示,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明确乌木的法律解释问题。(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