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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城区居民住宅用地报批有关规定

2010-06-03 21:10:59

来源:

  一、申请建房条件:

  (一)为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居民;

  (二)居民无房户和现有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居民无住房的;

  (四)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五)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乡定居、户口迁往农村且无房居住的;

  (六)因自然灾害毁坏需搬迁重建的居民。

  二、居民住宅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城市规划区外川道每户不超过167平方米(二分五厘),山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

  三、审批程序:

  (一)书面申请:拟建房户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家庭人口、住址、现住房面积、申请建房用地原由及原宅基地处置意见等,经村组集体讨论,张榜公布,签字盖章后报国土资源所;

  (二)入户调查:国土所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职业、住房用地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确需建房的困难户和移民搬迁户分类汇总,上报城区分局;

  (三)审查批准:城区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下达用地指标,并下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建房户认真填写申请表,按规定逐级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城区分局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城乡建设局定点后审批;

  (四)批后实施:用地批准文件下发后,各国土所将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公示7日无异议的,会同镇(办事处)、村组、建房户划线定界,建房户交清有关税费、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设,房屋建成后15日内,持《批准书》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农村居民建住宅用耕地的按下列标准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旱坡地3元/m2,梯田、旱平地4元/m2,水田、水浇地、菜地5元/m2;

  (二)土地登记费:用地面积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三)证书工本费:《建设用地批准书》每证8元,《集体土地使用证》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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