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采矿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并提交相应资料。
2、由矿管科负责采矿登记的主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填写《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提交科长审查,经科长审核签字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核,最后由局长签字,下发划定矿区范围通知。
3、采矿申请人接到划定矿区范围通知后,准备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登记审查
1、采矿申请人提供有关采矿登记资料,经矿管科负责采矿登记的主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填写采矿登记责任表,送科长审核签字。
2、主管局长签字,报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3、自矿管科受理申请采矿登记资料之日起,进行资料审查,4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如果资料不符合规定退回,应说明理由,需要修改,由资料修改完善达到规定标准之日延续算起。
三、颁发采矿许可证
1、经局务会决定同意采矿登记后,局长签字,矿管科通知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持办理采矿登记通知,30日内到矿管科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缴纳矿权使用费、登记费,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
3、颁发采矿许可证后20日内,矿管科通知矿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或办理相关手续,并将采矿登记资料上报省厅,送县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4、县区国土资源局接到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后,监督矿山企业埋没矿区范围界桩或设定地面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