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院调解镇政府限期还款但未履行
5月26日,姜月明给华商报记者看的一张欠条上写到:“古城镇姜村姜月明水毁河堤修复机械款贰万肆仟捌百元整(2.48万元),落款为高耀乡人民政府,盖有公章,时间为2010年5月20日。”
姜月明说,这张欠条是时任洛南县高耀乡人民政府乡长何虎山写的,现在其已调离。随后几年,他拿着这张欠条一直要工程款,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2014年12月份,他将洛南县高耀镇人民政府起诉至洛南县人民法院,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了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5月26日,洛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王新勇介绍,立案后,他们使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洛南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洛南县高耀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姜月明工程款2.48万元。原告姜月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洛南县高耀镇人民政府负担。
姜月明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后,当时高耀镇政府都答应限期还款,但依然不予履行。下一步,他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回自己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