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师傅父子还发现,罚款票据是多联票,但没有复写,怀疑其罚的多而上缴的少,处理成了“大头小尾”票。
两名在财政部门工作的财务人员称,罚没款票据是6联,不复写不合规定,且罚没款一般是收支两条线,一般在指定银行交罚款,只有山区或交通不便地区才由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此地是平原地区,直接收取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
对此,富平县水务局相关人员这样解释,石川河确实从2006年全面禁采,对张师傅的处罚是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他们认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
观点
处罚砂石车缺乏合法依据
张师傅质疑,富平县石川河河道管理总站上路拦车罚款,是典型的“钓鱼执法”。
当地几名干部称,石川河河道里近年来违法采砂现象十分猖獗,而管理部门不从根本上治理,却忙于对拉砂车罚款,令人费解。交警部门则表示,从无交警参与拦车罚款事宜。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东认为,按法律规定,只有交警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检查时才有权力上路拦车。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并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对于砂石运输行为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也未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罚则。同时,依据本条例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举会称,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沙、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贰万元以下罚款。以《条例》规定,可见只有在造成防洪工程损毁时,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处罚运输砂石车辆显然不妥。(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