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2
开设新的收费项目
昆明市人大有这个权利吗?
刘思敏:面对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现实,我个人感觉这个条例尽管很荒谬,通过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是,这种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游客征收费用的事情,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6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出规定”。第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对征收生态资源保护费等制定行政法规,但前提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而对游客开征“生态资源保护费”性质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征收“,地方政府或立法机构应该是没有立法权力的;如果昆明市人大讨论通过了这条规定,我认为全国游客是可以向全国人大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这个规定无效的。
追问3
景区门票票款的使用
能不能有一个法定或者约定的比例?
乌恩(国家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生态旅游研究室主任,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副教授):旅游景点都是国家资源,应该是收支两条线的,但是现在基本上做不到。在国外,除了纯商业景区比如迪斯尼主题公园的票价比较高之外,其他景区尤其是自然景观形成的旅游景点,几乎不售门票,或者门票非常低,即便有门票收入也主要用于景区的再发展。景区的门票价格、旅游景点提供的公共服务等旅游内容有很多都有基于法律或者社会约定而形成的规矩。
但是我国的旅游景点逐渐都企业化,门票价格几乎一律都是高票价,门票收入除了按照比例部分上缴或者纳税之外,其他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入,景点经营方有非常大的处置权力,这些票款的收入,如何支配并不透明,有多少是用于景点维护、资源的保护、改善公共服务的?也没有一个法定或者约定的比例,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如何能够要求游客支付生态补偿费用?说起来,类似旅游景点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很多公共服务都界限不明,最后都商业化了。公共利益最后都部门化,部门利益最后团体化,团体利益最后个人化。这10元的费用,也并不是太高,但是,如果在信息完全不公开、支出也不透明的情况下,遭到大家的反对,很正常。
追问4
如果最终收费项目被通过了
昆明方面能公开账目吗?
乌恩:景点在生态维护上的投入和产出,应该有一个综合公开的报告,方便游客查询。如果滇池这个10元的生态补偿费通过了,也应该先将票款收支公开再收钱,滇池景区管理方有责任向全国游客报账,预算和支出的账目都必须公开,究竟有多少钱用于生态养护和发展了,这要向大家交底。责任和权利需要平衡,不能说游客只有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而滇池管理方只有接受生态补偿的权利。
刘思敏:很多收费规定最终也是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如果,昆明最后通过了这个所谓滇池生态保护收费的规定,并得到了有关方面的有效确认,那收费账目必须公开,否则游客有权利拒绝交费。要知道,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票款等收入被挪用的情况很普遍,群众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何况,滇池是打着公益的旗号来收费的,那就更没有理由不公开账目了。
我还真没想到国外有哪个景点是向游客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的。要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也不是不可以,满足之前说过的谁受益、谁破坏谁交费的原则就好。
其实也就是需要满足3个条件,就是:生态环境确实非常好,生态保护投入非常大,能够确认游客的旅游活动或将成为环境破坏的主因。比如,九寨沟景区,生态环境特别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和投入也非常大,只要它公开账目,如果收取一点生态环境保护费,我想,游客们也不会反对得这么激烈。当然,景区的门票里面其实已经包含了生态保护的这个费用,如果要收取专项的生态环境保护费,那就应该认真核算之前门票里包含着的景区生态保护成本,把这个费用从门票价格成本中剔除,而且这笔收费也必须专款专用,定期公开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