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通过《建屋与发展法》《建屋局法》以及《特别物产法》等法律严格限制组屋(政府提供的低价产权住房)的炒卖行为,将组屋定位为“以自住为主”;规定新的组屋在购买后五年之内不得转售和经营;购买组屋后可以再购置市场商品房,但业主本人如果不居住在组屋中,就必须退出组屋;违规倒卖或出租组屋者,不仅面临高额罚款,严重的还将负刑事责任。
此外,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构建长期、稳定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例如英国在2004年的《住房法》中,规定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含有一定比例的中低价位住房(全国配建的平均水平为25%)。美国马萨诸塞州依据“40B条款”规定,对于政府公共住房比例低于10%的城镇,如果开发商提供项目的 20%~25%作为政府公共住房,则可以提高项目容积率。新加坡等国通过法律明确政府主导建设分配模式。
立法明确责权利
“十二五”是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快速推进期,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干部建议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
一是明确“住有所居”的定义和目标考核体系。既要有宏观和长远目标,也要有短期的现实目标,还要明晰各个地方“最基本住房”应达到的标准。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分工,细化建设资金来源。
二是明确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趋势,根据城市新增人口因素,实现对城镇常住居民的保障层次之间的有效衔接。对于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大幅降低获益空间;对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立长效、规范的保障性住房支持体系,尽快弥补现行财税、金融以及土地法规中的空白和不足。
三是明确信息来源渠道。对于保障房申请者的收入财产信息,需要多部门信息联动,只能通过立法才能解决。
四是强化监管。在政府层面,为了防止政府部门的承诺或目标落空,应明确有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法律责任。王小广建议,明确定位保障房制度中政府、市场、个人所承担的责任;细化政府职责、政府的义务以及标准等等;在保障对象层面,对于虚假申报,违规出租或恶意占用等,要依法惩处。
五是对保障房小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要在法律上明确责任和分工,明确维护经费来源。
此外,还必须明确城市规划的科学性,防止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弄虚作假。针对有城市将保障性住房建在郊区,出现弃购的现象,住房保障法必须从城市规划入手,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优先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要,在城市中心部位保留足够的空间,以供应保障性住房。
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稳步推进,我国已建立起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等多层次、全覆盖的城市居民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越来越多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申请居住各类保障房找到了真正“有家”的感觉
近期,本刊记者深入广东、江西、天津、黑龙江等地采访,看到一个个立面漂亮、风格多样、环境优美的保障房小区已成为各地一片片“新城”,听到了居住在这里的人们发自肺腑的感恩话语,深切感受到了中低收入群众圆了“安居梦”后对新生活的向往,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的步伐铿锵有力。
“政府给了我一个安稳的家”
天津市秋怡家园公租房小区门口车水马龙,小区内干净整洁,绿树成行。8栋1单元504室是肖金玲和丈夫李庆福的家,记者看到,这间5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厨房、卫生间、卧室、阳台大小适中,房屋设计合理。63岁的肖金玲十分感慨:“8年里搬家很多次,2011年住上政府的公租房,这下踏实了,感谢政府给了我一个稳定的家。”
肖金玲夫妇告诉记者,2003年房屋拆迁后,一下子没买到合适的房子,此后房价越涨越高,只能租房住。“8平方米、10平方米的都租过,很多次因为房主不愿出租只能这里搬那里搬。”现在,夫妇每月收入约两千元,房租是每月850元,政府补贴285元,实际负担500多元。“这是我这辈子住过的最好的房子,我知足了,每月的房租我都会按时交纳,政府替我们想,我们也要替政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