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是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201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以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维权和保护意识。
案例一
酒店商品部售假冒名牌包
2011年9月28日,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发现陕西新润水晶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岛酒店)在其商品部销售的商品使用“LOUIS VUITION”注册商标后,购买了背包、钱包、皮带各一个,金额共计2200元。
路易威登认为,水晶岛酒店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水晶岛酒店停止销售侵害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水晶岛酒店销售的带有“LOUIS VUITION”商标标识的背包,侵害了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水晶岛酒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包;水晶岛酒店赔偿路易威登(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损失人民币3万元;驳回路易威登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商品部作为酒店服务的组成部分,以酒店的名义经营,消费者在商品部购买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后,酒店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案例二
数字电视节目捆绑销售
2012年5月10日,市民吴先生前往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广电网络告知吴先生,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最低标准已由25元上调至30元,每次最少缴纳一个季度。吴先生遂按广电网络的要求缴纳了90元,其中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之后,吴先生通过广电网络客服中心获悉,节目升级增加了不同的收费节目,最低套餐基本收视费每年360元。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付费频道供用户自由选择。陕西省物价局规定,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以居民用户收看一台电视机使用一个接收终端为计费单位,每月25元。
吴先生认为,广电网络在陕西省地区内数字电视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收取电视的数字电视节目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广电网络收取其数字电视节目费的行为无效,广电网络返还原告15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请求法院确认垄断行为是否有效的诉讼权利;广电网络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服务捆绑在一起向用户销售,以其在陕西省境内有线电视传输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迫使用户接受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提供服务,符合捆绑交易条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遂判决:确认广电网络2012年5月10日收取吴先生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广电网络返还原告吴先生15元。本案宣判后,广电网络提起上诉,此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意义:该案是陕西省第一起涉及垄断纠纷的案件,也是垄断司法解释颁布以来第一起原告胜诉的案件。
案例三
肉夹馍店侵害注册商标权
1994年11月7日,西安市莲湖区义茂春樊家腊汁肉铺取得“樊家”注册商标,经其两次转让后由西安樊家腊汁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家公司)享有“樊家”注册商标。2010年5月13日,樊家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品牌加盟经营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属樊家公司所有;周某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商标、商号等;周某应接受樊家公司的日常管理,否则视为违约;周某违约,樊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周某之日起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期间,樊家公司就周某违反加盟管理制度,四次提出整改意见无果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周某邮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樊家公司起诉认为,周某在履行品牌加盟经营合同期间,多次违约经营,拒不整改,樊家公司依约解除合同后,周某仍以“樊家”商标继续经营,侵犯了樊家公司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