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履行合同中违约经营,樊家公司依约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周某未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品牌加盟经营合同解除。由此,周某使用“樊家”商标已无合同依据,其继续使用“樊家”商标构成对樊家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樊家公司享有的“樊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4966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意义:当事人双方虽然曾经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许可合同解除后,被许可人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已无依据;其在商标使用合同终止后的使用行为,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其余7个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包括:考研辅导教师黄庆怀诉天津市南开区启航培训学校违约使用考研课件纠纷案;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西安金御轩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成都任我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安风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品盛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诉西安市娜莎职业培训学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刘君涛诉榆林市旅游外事(侨务)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咸阳盛基电子有限公司、张士先诉咸阳华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美国通用能源公司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研究院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