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尚存争议煤矿却神速获批多个手续
陕西省发改委给香港益业配套的波罗煤矿探矿权,实质上从2006年至今一直处在司法争议阶段,目前依然处在最高院的审理阶段。颇为诡异的是,尽管该煤矿的归属未定,却在短短一年之内“神速”获批。
记者了解到,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决定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根据上述协议,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协议签署后,该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其块下储藏着约15亿吨优质动力煤。
在香港益业与中化工程集团承诺投资240万吨甲醇M T O项目后,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西勘院决定终止与凯奇莱公司的勘查合同。为此,凯奇莱公司将情况反映给陕西省政府。在陕西省政府部门协调下,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与此同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介入协调。2005年11月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文件(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称:“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但在2006年4月12日,西勘院“一女二嫁”,又与香港益业签订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的《合作勘查合同书》,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和由此所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为香港益业所有。
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院。10月19日,陕西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凯奇莱公司胜诉。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不服判决,于2006年11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201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院判决凯奇莱公司败诉。随后凯奇莱公司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本案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尽管该探矿权依然处在司法争议阶段,归属未定,但波罗煤矿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神速”获批多个手续。一位长期从事煤矿行业的业内人士对记者称,波罗煤矿的获批速度创造了煤矿审批的奇迹,正常情况下一个500万吨/年的特大型煤矿审批至少需要5年,波罗煤矿竟然仅仅花了半年多时间;更何况该煤矿探矿权尚存争议,归属未定,按规定是不能被审批的,简直“不可思议”。
中化工程集团零收益退出
在煤矿获批后,本应获得巨大收益的中化工程集团却选择以零收益退出,将巨大收益拱手让给香港益业及其关联企业。
2006年4月12日,在香港益业与西勘院签订的《地质项目合作勘查合同书》中,中化工程集团全权委托香港益业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勘查收益全部归香港益业所有。
在中化益业投资公司运作中,中化工程集团仅仅是名义股东。2006年6月15日西安长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长会字【2006】169号)显示,中化工程集团认缴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占公司股份10%,实际出资0元。
中化益业投资的公司章程规定,中化工程集团持有的中化益业投资股权只能转给陕西益业或陕西益业指定的第三方,而陕西益业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则可以自由转让。
记者还了解到,在中化益业能源中,股东中化工程集团认缴出资7800万元,持股26%,其实际出资为0元。
2008年7月25日,中化工程集团将持有的中化益业投资1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太兴置业;2008年3月,中化工程集团将持有的中化益业能源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陕西益业,彻底退出240万吨甲醇项目和煤矿项目。至此,拥有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能源和中化益业投资变身为由刘娟实际控制的家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