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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计算刘志军死缓刑期:9年后或可保外就医

刘志军死缓刑期9年后可保外就医

2013-07-10 17:22:09

  终于可以理直气壮、放心大胆地说一下刘志军案了。

  之前,虽然也说过,但心中不免惴惴,因为怕被扣上“意图以媒体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大帽子。现在好了,刘案已宣判,恩怨两断。

  这里不妨引用下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评论,“这一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惩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态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完善体系下,领导的几张条子影响不了审判,屌丝的几吨口水也改变不了结果。倒是刘志军辩护律师在审判前把媒体、民众的舆论看得过重,而司法机关在审判时把民意看得过轻,前后辉映,蛮有趣味。

  宣判的结果,当然大家已经都知道,既在情理之中,也出乎意料之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此案已经开庭、还未宣判之时,有一篇《刘志军羁押细节》的名文出笼,从那里,我们了解到,刘志军自称“无论生死,都不上诉。”

  这种“参透生死”的超脱状态,事后看来,倒也是蛮有深意。莫非刘部长已经预料到自己能够安然过关,所以故作镇定?当然,这也是笔者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人心了。

  不仅此也,刘部长生死都不上诉的表态,跟刑法的某些条款对照着看,也蛮有意思。

  我国最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刘部长如果不服要上诉,恐怕要被指为“刁官”,一不小心给安上个“故意犯罪”的帽子,那两年之后,恐怕就得明正典刑,再次“彰显法治精神”了。现在既然不上诉,在狱中又不可能搞出越狱、暴动这种事来,当然是自动减为无期徒刑。

  且慢,还有个“重大立功表现”呢,刘部长从1986年到2011年间,一直都在搞权钱交易,尤其是2003年担任铁道部部长之后,更是把铁道部弄得乌烟瘴气,在刘被双规之后,一大批司局级的马仔纷纷落马,刘部长随便检举揭发一两个,不就是个重大立功表现嘛。

  这么说,刘志军最早能在27年之后出狱?

  且慢,刑法另有条文:“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至于怎么从25年减为20年,有这个需求的读者可以自己查阅下刑法,其中奥妙无限。

  那么是22年吗?

  也不对,因为还有个保外就医。

  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除确有死亡危险者可立即实行保外就医外,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7年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可保外就医。

  刘部长1953年生,如今已是“耳顺之年”,“懂得怎么做人”了,但是他的身体却不是很好,以至于在法院公开庭审前,需要开个庭前会议,把证据都过一遍。在短短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刘部长也因为身体原因,要求一直站着而不坐下(至于原因,只能请教刘本人了)。那么刘如果被检查出个不治之症, 9年之后(2年缓刑期加7年徒刑期),岂非就满足保外就医条件了?

  至此,游戏也差不多就结束了。不过读者也许有点疑惑: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640万元被判死刑,刘志军受贿6460万余元反而是个死缓呢?

  当然,对刘志军的“从轻处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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