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合同,共同确定探矿权价值1500万元。矿业勘探分为普查、详查、精查三个阶段,当时西勘院已独立投资做完普查,因此合同约定,先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获取普查成果80%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西勘院与凯奇莱双方按二八比例出资进行详查、精查,并以此比例分享后续收益。对双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后者独自开发。
据陕西省方面事后调查认定,在签订合同之时,已是21次会议纪要出台的半年以后,双方都清楚,这与省政府文件“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相悖,于是达成默契,将合同日期倒签至纪要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
此外,这份合同属于孤本合同,仅用于报省国土厅备案,除此以外,双方均无合同原件。
这份合同在规范性上存在的两处瑕疵,为合同纠纷预埋了伏笔。在日后的庭审质证和协调善后中,西勘院与陕西省政府均据此认为,这仅仅是一份让赵发琦跑项目的虚假合同,而非合作勘查的正式合同。但凯奇莱公司对此认定持有异议。
此外,凯奇莱公司的注册资金也存在问题。由于公司注册时是委托代办,代理人在1200万元注册资金的来源上造假。在矿争的重审达到白热化之际,此事被举报。2010年8月,榆林市工商局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该处罚随即被省工商局发文撤销。该案进入刑事领域,公司法人代表赵发琦遭通缉,后被抓捕。
香港益业入场
勘查合同的签订,只是一系列手续的开始。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规定,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因此在2004年3月,探矿权人西勘院按规定将合同送至省国土厅备案。8月16日,省国土厅原则性同意备案,但要求除合同文本外,西勘院还须提交双方认可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据21次会议纪要要求的省发改委同意立项的申请文件,以便正式办理备案手续。
但直至2005年3月,省国土厅仍未收到这些文件。3月25日,西勘院致函凯奇莱公司,由于与21次会议纪要的有关政策不一致,故无法履行合同,随后退回了凯奇莱公司早前支付的1200万元合同款。
凯奇莱公司接此函告后,第一时间致信省政府主要领导,表示无法接受西勘院单方面中止合同,请求主持公道。省政府办公厅审查了该项目的手续,并得到省发改委“合作勘查无须进行项目审批”的回复,由此汇报,“法规政策的规定未对该合同的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领导就此批示,“转省国土厅研究处理”。
奉命协调此事的省国土厅认为,此次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凯奇莱公司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应予同意。由于当时普查、详查已做完,作为探矿权人,西勘院须将精查工作的设计报至该厅备案。双方对此均签字表示同意。此后,省国土厅于2005年11月8日正式印发“65号文”予以确认。在协调期间,凯奇莱公司先期向西勘院支付了900万元合同款。
未料形势陡转,在“65号文”下发一周后的11月15日,省国土厅接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一份报告,上报者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化工程)、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两家公司要求参与波罗井田的勘查。
围绕波罗井田探矿权的另一条运作线路,至此浮出水面:
2004年11月,在香港陕西省招商经洽会上,中化工程、香港益业与榆林市政府签订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涉及的投资额达15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