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8月1日由卫生部、公安部等9部门公布实施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活动”。其中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但遗憾的是,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目前还没有更明确的法律对此加以禁止或规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表示,在现代社会里,保护一个死去的人,是在保护我们活着的人,保护我们的道德感情、伦理观念和公序良俗不受伤害。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损害尸体的行为破坏了人的尊严、伦理感情和人伦秩序,应加以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