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意见书出具的依据是张梅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的两份证明书。
据了解,《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文证审查重点是审查材料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检验记载是否全面、细致;检验方法是否规范、可靠;论点是否明确、清楚,论据是否科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正确,以及是否符合鉴定目的和要求。
而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
被告人家属还认为,北京华夏鉴定中心的审查意见书不是伤情鉴定结论,只是书证审查意见,不应予以采信。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的送鉴材料中,除了两份医院证明,还多了张梅曾就诊的3家医院的门诊病历原件和8张照片,但张梅本人依然没有到场。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室一年多以前就已不再受理社会委托的司法鉴定,但她对5年前的张梅案仍有很深印象,“只有她这一起频生枝节,好像现在还没宣判”。
这位工作人员称,被害人伤残等级鉴定并不是必须要做活体损伤鉴定,但当《法治周末》记者问到送鉴病历如若造假,鉴定机构如何处理时,她称“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和解放军304医院怎么可能造假?”又称材料审查义务在于委托方而不是鉴定机构,这位工作人员还称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秉持公正原则,“只接受公检法系统的委托,从不接受律师委托”。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脸部烧伤相比于身体其他部位烧伤更为严重,尤其是对女性来说”。鉴定完成后,还是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介绍其去韩国整容,“据说费用高昂,但效果相当不错,乍一看已没有明显疤痕”。
北京华夏鉴定中心一位郭姓工作人员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伤情和伤残等级鉴定都必须做活体损伤鉴定和书证审查,并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此进行了规定,只不过记者并未在其中查到明确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悬而未决
引社会广泛关注
争议中,此案被双方同时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梅诉请判处韩秀稿死刑立即执行,而韩秀稿、姬乃忠则诉请撤销一审判决。
2008年年初,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如今,两年已过,但重审判决仍未作出。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案在本地、甚至在更高层面被广泛关注。
据透露,耗时两年的重审即将宣判,但负责重审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惠义对《法治周末》记者坦言,目前该案并没有新的证据补充进来。
面对此种尴尬,榆林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雷建新表示,本案的症结仍在于被害人没有进行活体损伤鉴定。
“重伤是肯定的,但就是被害人不愿意做活体检验。”雷建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雷建新表示,两年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断地做工作,“但就是找不到被害人,所以没办法做活体检验”。
西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张梅入院时,“右颞部有一4×7CM处创面呈焦痂状”,304医院的证明书显示,张梅出院时,“患者创面已基本痊愈,右耳及面部瘢痕增生,右耳部分软组织及软骨缺损,畸形、瘢痕挛缩”。
据此,北京华夏鉴定中心认为,张梅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一条(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第十六条(一)面部损伤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