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则写到,张梅“左右面颈部及背部硫酸烧伤后瘢痕增生,面部达80%,右耳廓狭小畸形”。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据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面部瘢痕形成达80%,伤残评定为Ⅲ级。但304医院证明书中,“面部达80%”一句,却是后来补写的。
2009年8月,韩秀稿的辩护律师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梅的伤情及伤残等级进行了文证审查,同北京华夏鉴定中心的结论不同,这一报告认为张梅“属轻伤”。
作出此结论的依据,是张梅2007年6月拍摄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片,鉴定认为“相片中张梅面部无明显条状、块状疤痕,也无大面积色素改变”。
结论的最后一句是,伤残评定是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不进行活体检验评定人无法得出准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