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1971年还改革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解约制度,增强了房屋租赁人的法律地位。房东不得随便单方解约,更不得以收取更高的租金为由解约。在同年也制定法律要求租金的涨幅必须和当地的租金标准基本吻合。
为了保证供需平衡,防止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升温,1976年制定了房屋现代化法,鼓励房主对房屋实行现代化的改建或维修,为此提供资助和税收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允许房主在采取了改建或维修措施后可以把费用通过租金转嫁到租赁人身上。1977年又对购买二手房提供了各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大量的市场资本不是流入到新建房上,而是被吸收到对已有房屋的改造上。
两德重新统一:
建房市场的复苏
德国宪法第20款作为永久性条款确立下了国家的根本目标之一为福利国家,这就包涵了要求国家实行福利住房政策的义务。此外,德国宪法里虽然没有明确确立下来德国应当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制度,但从宪法的整个体系来看,要求政府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另一方面要对自由市场经济有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不良后果,如分配不公、恶性竞争等,进行预防或改善,政府因此有权对市场经济作出干预。
因此,基于宪法这样的要求,联邦德国一直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住房市场虽然是一种商品市场,但出于住房对居民的生活和发展的重要性,联邦德国政府自建国以来便基于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从未间断过对这个市场的调控,其调控的目标始终是保障居民能住得起房子。
随着两德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重新统一和东欧的解体,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有近150万人口涌入原西德境内,住房市场原本供需基本平衡的状态被打破,很多城市呈现住房紧张的状况。这时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又开始通过例如允许对租用房采取高折旧率,提高房产作为财产投资的吸引力等措施鼓励新房屋的建设。与此同时联邦也较为有限地参与福利房的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