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京辉说:“我希望,针对这么大范围的群众出行需求,铁道部进行政策变更时,一定要做充分听证,否则会给群众造成非常大的麻烦。”
在楚京辉的起诉状中,这样写到:“按照该‘调整通知’规定,开车前6小时内不退票,变相增加了票款的价格。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火车票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
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实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法治周末》记者在网络上查到了调整“通知”的全文,在文末最后一段看到这样的字样:“各铁路局见电后,须立即在所有的铁路车票销售场所进行公告,并利用其他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楚京辉笑着说:“北京西站的值班经理也和我说‘他们公告了’,我问他‘你是在报纸的头条告知的吗?是在广播电台24小时滚动播出的吗?是在电视台新闻上开头就说了吗?’我就不知道这个通知。”
楚京辉认为铁道部没有进行有效的公告宣传,导致自己和很多旅客都无法退票,承担了损失。
《法治周末》记者就此案致函铁道部询问情况,截至发稿前尚未接到回复。(见习记者 戴蕾蕾 记者 孙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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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状告铁道部票价上浮案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发布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河北律师乔占祥认为该通知未经价格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其后的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
乔占祥遂将铁道部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撤销被告的票价上浮通知。
2001年1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乔占祥败诉。乔占祥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铁道部作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的法律依据,铁道部作出上述通知的程序合法性,以及铁道部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履行转送法定职责等问题。
某法院一位人士在庭审结束后指出,就本案而言,乔占祥诉铁道部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没有履行听证程序,这是事实。但如果脱离当时实际,以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就断然认定铁道部作出票价上浮通知不合法也是不可取的。
由于价格法对听证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实际运用中还需要一部具体的操作规程,而在当时缺乏相应的配套程序予以实施的情况下,铁道部组织有关物价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单位进行过类似于听证会性质的咨询会,就价格上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批准手续,这是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的。
再者,票价上浮行为已经实施,涉及面广,加上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实施起来不仅难度较大,而且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此外,上浮费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根本上也符合公众利益的需求。所以,在价格法配套规定实施之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