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狗之风在中国尤其是在北方中原地区衰落的原因,与佛教的盛行不无关系。美国当代学者弗里德里克.J.西蒙注意到:“ 一本现代中国佛教宣传小册子的作者论述道,获得幸福的一种方式就是爱护有生命的创造物并且拒绝杀害它们或食用它们的肉。他特别指出杀死狗和牛是极大的残忍,因为这些动物从主人那儿所获甚少,却忠诚地服务于人类的利益。”(隋唐以后人们开始相信屠狗食肉多会遭到不好的报应,这从隋唐以后文人们的笔记中常可发现这类记载)。
早在1935年,港府就已制定《防止虐待禽畜条例》,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惩处。任何人(a) 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等等,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3年。第167 章的《猫狗条例》也明文规定:(b) 禁止狗只和猫只的屠宰与狗肉和猫肉的销售及使用。当然这些条例的实践操作可行性可能值得怀疑,但无疑至少还是起到了一个宣示性的作用。
自己喜欢狗不吃狗肉,就要求别人也不吃吃狗肉,这种推己及人的情感理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须承认的是,目前在中国大陆吃狗肉既不犯法也不算触犯社会禁忌,很难有法律或者舆论求制止,此时爱狗人士的倡导就只能是停留在理念上,任何付诸行动的侵犯他人生活的爱狗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进而违法。有例可循的就是爱狗志愿者去年轰动一时的京哈高速公路截车救狗行动。
爱狗人士反对吃狗常见的一个理由是,食用的狗肉其来源多属非法偷盗。不可否认,部分摆上餐桌的狗肉,其来源着实可疑,但问题似乎并不是出在食客身上,该追究责任的售卖狗肉者。如果他们明知狗肉来源不当没有检疫,存在安全风险仍然继续销售,那么爱狗人士合理的做法就应该是向相关部门举报,争取依法取缔非法的不安全销售行为,而不是指责食客的行为不当。
佛教对动物保护的态度是鲜明和一贯的。之所以有的生命是人,有的是动物,是因为他们不同的业力所致。这一世是只猫,来世可能是人,而今世的人,也有可能是从畜生道里转生过来的。众生只是因为无明愚痴的缘故,看不到世界的真相,所以才互相杀害,互相食用。佛教认为众生平等,这可以作为禁止吃狗肉的价值基础,但佛经并不是所有人都承认的价值观。爱狗人士需要找到吃狗肉的人也承认的基本理念来反驳吃狗肉,否则他们就只能约束自己不能约束别人。
很难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动物伦理标准,动物福利论只是佛教的一个渐进式的粗糙版本。认为动物福利应该包括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内容,涉及动物对痛苦和快乐的各种广泛的感受。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非野生动物福利概念包括动物的五大自由,这五大自由原则最初是由英国农场动物福利理事会提出的,“即免于饥渴的自由;免于不舒适的自由;免于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表达正常习性的自由;免于恐惧和悲伤的自由。”既然我们不会强迫人们相信佛教,自然也没理由去强迫人们接受其粗糙版本。
人类不应该对动物恶意虐待,施加不必要不合理的痛苦。一是自然规则的内在要求,自然规则追求的是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动物之间的残食对个体说是为了生存,对自然体说是为了平衡物种,但是动物的相互残食也仅限于对生命的侵害,除此之外,不包含其他恶意的折磨;二是人类社会的道德要求。现行民法中有“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的一般道德。善良的对待动物,不给动物施加不合理的痛苦,正是这一原则的要求,因此,人对待动物的行为也应该符合人类社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