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日,武汉一名老板派员工驾车送6位农民工返回老家。途中被黄冈市团风县运管所工作人员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查扣车辆,要求缴纳3000元罚款。“有偿拼车”是当事人为节约成本而实施的行为,与“非法营运”毫无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营运,必须取得营运许可证。在拼车过程中,机动车多为私家车,没有营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界定,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的是交通部2000年发布的《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该函指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非法营运”仅仅以是否取酬作为认定。据南京客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私家车带人,只要涉及到费用问题,都算是非法营运,严格说,抓到了都会处罚。”该人士称,除非是完全免费,不收任何费用,才不构成非法营运。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的某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 ,还是给包香烟 ,都是违法的,属于相关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
一方面由于交通管理部门仅仅以“收费”作为“非法营运”的唯一界定方法,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的执法“热情”高涨,结果就是现实中不论拼车对象、关系、情景、次数,只要有金钱支付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2007年4月25日,安徽人朱长军开车经过杭州市下沙智格小区时,开出100多米后被巡逻的城管执法人员拦下,城管部门认为朱长军没有公共客运营运证,要求拼车人支付六元油钱涉嫌非法营运,责令朱长军停止营运和罚款两万元人民币。2012年6月,江苏泰兴的潘先生开车送表外甥女婿小陈到南京禄口机场搭乘飞机,抵达机场时,小陈为了答谢表舅,在车上放了650元钱,潘先生因此被南京市交通局客运处处以8000元罚款。2013年1月30日,在中铁四局常州一工地干活的安徽阜阳人刘杰开自己的面包车回家过年。当晚,得知有4名阜阳民工没买到车票后,他主动提出,捎他们一程。谁知在南京江宁上坊附近的高速服务区被拦截,需要罚款3万元,原因还是涉嫌“非法营运”。
“只要涉及到费用问题,都算是非法营运”,这种界定对于有关部门而言简单易行,容易识别和操作。问题在于,这样做等于使车主得不到任何好处,车主只能奉献而不能接受哪怕是在其燃油成本范围内的费用,车主只能无偿地帮助别人,这实际上对车主“拼车”的动力来了个釜底抽薪,“拼车”行为只能走向终结。
认为“有偿拼车”行为是“非法营运”的理由是:“有偿拼车”过程中有着金钱交易行为。而金钱交易行为是营运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如果收取了费用,就一定存在着交易活动。“有偿拼车”车主收取费用,为搭乘人客运提供服务,但是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无证经营,是典型的非法运营。然而仔细推理不难发现,这样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从上面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判断“有偿拼车”是不是非法营运的标准是要看“拼车”是不是以经营为目的。“营运”是指以旅客、货物运输为目的的车辆依法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经营行为。其运营的目的是获得利润,运输客货是其主要工作。“非法营运”需要认定车辆的运行是一种“经营行为”。并非所有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是营业行为,经营行为须以营利为目的,其营业行为须具备连续性特点。拼车是车主顺路捎带同路人的车辆,它不以营运为目的,不是专门送客,只是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方便了其他人;即使车主在搭载他人的时候也收取了报酬,但这个报酬只是用来弥补自己的成本开支,与经营性收入具有本质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