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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应保护个人隐私

公共场所应保护个人隐私

2013-08-21 09:43:05

来源:检察日报

  “公共”与“隐私”似乎对立抵牾,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无隐私可言,一个人选择置身于公共场所,也不等于其放弃了隐私权。

  公共场所一般是不特定第三人均可出入的社会场所,这就决定公共场所是人的集合,具有私人场域属性与隐私权保护需要。公共场所也包含私人空间,比如公厕、试衣间、酒店客房等公共场所特定部分,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使用的集体宿舍、办公室等,还有满足私人性质交往和其他行为的“拟制空间”。可见,公共场所隐私权同样不应忽视。

  目前,随着新媒体与传播技术的发展,不管是“私宅”还是公共场所,人们的各种私人信息几无“隐身”之处,随时可被偷拍、录像、监控,并通过论坛、微博等大面积曝光于天下。“隐私止于门前”、“公共场所无隐私”的传统思维,显然不合时宜。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保护正成为一个课题,摆在人们面前。

  现实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层面,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刑法修正案(七)中虽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只有“情节严重”才能入罪。由于缺乏对一般性侵权行为的威慑力,现实中鲜见因恣意滥用公民信息而受到制裁的,助长了网络隐私侵权的猖狂。

 

  最近,河南出台新规对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予以高额处罚,将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衔接起来,弥补了法律保护不足,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利于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促进全社会对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机制的完善,值得肯定与践行。但正值上海法官招嫖事件经视频曝光并被迅速惩处之际,该新规出台无疑一石激起千层浪,受到舆论质疑。这就牵涉到群众网络反腐与政府官员廉政监督边界问题,涉及到公共利益与公民隐私保护冲突问题。

  一方面,公共场所应该对个人隐私进行必要保护,其建设者、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应考虑公共场所中个人的隐私及其保护问题。另一方面,公共场所对个人隐私保护可以有必要限制,即个人的隐私需要和隐私利益一旦严重影响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就超越了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同时,官员相对于普通公民,其隐私权受到更大限制,尤其是与职务廉洁性相关的部分。而在对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信息的调取使用方面,仍应遵循法治轨道,经由相应权力部门履行一定程序后方可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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