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直部门 > 特别关注 > 本地动态

商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商洛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商洛市物价局调整污水处理费

2010-08-31 08:15:27

来源: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我省污水处理费改革的通知》(陕价价发[2007]40号)文件精神,经会议研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商洛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调整商洛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市区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吨0.40元提高到每吨0.80元。在现行水价外,随各用户用水量据实征收。

  二、征收范围:此次仅开征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每吨0.40元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征收单位应向用户出据征收票据(即污水处理费每吨0.80元)。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要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五、对市区所有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商相关部门征收,征收标准按0.80元/吨执行。

  六、此征收标准从2010年9月2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七、本公告由商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 商洛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物价局:  价格宣传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了解价格工作情况、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引导价格走向和社会舆论、维护社会安定的必要手段;更是价格部门转变职能,进一步树立执政为民...

    时间:06-04
免责声明: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