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我省污水处理费改革的通知》(陕价价发[2007]40号)文件精神,经会议研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商洛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调整商洛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市区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吨0.40元提高到每吨0.80元。在现行水价外,随各用户用水量据实征收。
二、征收范围:此次仅开征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每吨0.40元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征收单位应向用户出据征收票据(即污水处理费每吨0.80元)。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要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五、对市区所有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由商洛市城市管理局商相关部门征收,征收标准按0.80元/吨执行。
六、此征收标准从2010年9月2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七、本公告由商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