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刘敏锋)2月28日,市政府印发《商洛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该办法将从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从总则、防御规划和措施,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方面进行了详尽阐述。办法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整体规划、减少重复、资源共享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办法》还针对气象灾害易发区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防御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职责、防御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在监测、预报与预警方面,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在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方面,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应当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新科技、新方法的应用,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击风险评估论证,减少气候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和破坏。
《办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以及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气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发布、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编造传播虚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将依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