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保障农村妇女对土地的权益和持续收益,尤其是离婚、嫁城妇女的经济权益。
保障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劳动监察,加大奖惩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不得将性别或变相将性别作为录用、使用、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
3.支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设立妇女创业基金,建立妇女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拓展妇女小额贷款业务;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女生适度倾斜;建立健全以妇女为主导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就近就地创业就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推动妇女在新兴行业就业;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为城乡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采取税收减免、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农村进城妇女在城镇安居落户。
4.推进妇女的非农转移。大力发展县域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为农村妇女提供每年至少一次免费实用技术和非农就业培训;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女性向非农行业有序转移。
5.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绩效的女性,用人单位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6.提高妇女就业层次和经济管理水平。完善女性职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妇女人才培养体系和流动平台;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加强对妇女管理人才培训;推动妇女进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提高企业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协议的签订;将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纳入政府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女性职业病的监测与防控。
9.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政策,清理与法律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等制度,确保妇女拥有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及其收益。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2020年达到30%以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2.保障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女性干部。2020年,县(市、区)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分别要有1名以上女性,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2/3以上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性领导,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分别要有1名以上女性,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
3.县(处)、乡(科)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4.提高后备干部中的女性比例。县处级达到25%。
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提高城乡社区“两委会”中女性比例。2020年,村“两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女村主任的比例达到10%以上;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女主任比例达到20%以上。
保障措施:
1.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程序和办法。严格执行关于妇女参政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政协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换届方案对女性参选参政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