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务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将社会性别平等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媒体工作者社会性别敏感度。
3.提高妇女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科学化水平。各级政府加大妇女干部培训资金投入;保障各级各类女干部,特别是基层女干部、妇女骨干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在干部选拨、聘用、晋升中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制定、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专项规划和制度;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途径,增加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任职的数量;注重从基层培养选拨女干部。
6.推动基层妇女广泛参与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树立妇女典型,促进各层次“三八红旗手”与下一级劳模同等待遇;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2020年,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逐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2.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实现妇女基本生育费用社会承担。逐步实现城乡妇女生育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访视等孕产期基本保健服务)个人零负担。
3.提高妇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率2015年达到95%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率巩固在96%以上。
4.扩大城乡妇女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2015年达到全覆盖。
5.提高失业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6.提高女性工伤保险参保率。到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
7.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2020年达到90%以上。提高老年福利机构床位数,2020年每百位老人达到3张以上。
8.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对贫困家庭中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单身母亲实施分类施保。
保障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出台,保障男女平等享有以及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
2.建立健全妇女生育保障制度。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相应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将生育津贴纳入补贴范围。建立医疗保险与政府项目扶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未就业妇女以及农村妇女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费用的社会承担。
3.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与统筹级次,增强基金支付保障能力。在普惠性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针对女性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