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城镇场馆、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建设中,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9.把性别统计纳入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统计工作。加强对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以及生产自救和就业的指导;救灾物资筹集、贮备和分配应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
(七)妇女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备案审查,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2.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升,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显著增强。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立案率和破案率。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6.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确保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法律援助案件实现尽援优援。
保障措施:
1.将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知晓率;提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政法干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
2.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重点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和家政服务的立法工作。
3.由妇儿工委牵头对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实施性别平等的社会评议,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条款纳入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监察范围。
4.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妇女自我防范意识;完善社会管理,加强被解救妇女心理康复和社会融入的救助工作。
5.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力度。完善家庭暴力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公安系统出台全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站作用,普遍建立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机构;推动在全市法院建立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制度;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介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6.公安、法院系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理性骚扰案件,制裁性骚扰行为。
7.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性别培训。提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性别意识和办理妇女权益案件的实际技能。
8.探索在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中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和方式方法。在公、检、法、司和行政部门成立维护妇女权益的合议庭、工作站、投诉中心等。
9.提高妇女在司法、行政执法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加强女法律工作者、女法官、女检察官的培训培养;扩大人民陪审员中妇联干部和女性专业人员比例;推进妇女和妇女组织对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有序参与和有效监督;涉及女性犯罪、妇女维权和妇女受害案件的审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定期表彰奖励保障妇女权益的集体和个人。
10.加大对受害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扩大对维权妇女的法律援助范围,完善相关制度;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对陷入生命健康危机或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受害妇女进行专项救助;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