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同村乡党喜事喝酒,却因酒后“炸金花”引发冲突,旁人拉开后,又回想以前琐事,竟一气之下挥刀砍杀拉架人,让喜事变悲剧。近日,陕西商洛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有期徒刑4年。
2014年10月1日13时许,闵某在村民王甲家喝喜酒,酒后因“炸金花”与村民王乙发生争执欲斗殴,被同村的王丙等人拉开。闵某被其母等人叫回家休息了两个多小时后,认为王丙当时拉了偏架,又回想起多年前王丙曾与他人打过自己两次,心存不满,遂产生报复王丙之念。
当天18时许,闵某在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骑摩托车到镇安县火车站广场,两次电话联系王丙到广场来说事未果,遂到王丙租住房二楼,见王丙在二楼第二间房内背对着门口在与他人打麻将。闵某在门口见王丙转头看了他一眼又回头继续打麻将,就从腰后抽出菜刀向王丙头部连砍两刀,王丙被砍后起身时第三刀又砍在背部,此时在场的人及时将闵某手中的菜刀夺下,王丙转身遂与闵某厮打。在场的人将二人强行拉开,将王丙送往镇安县医院抢救。
当晚21时许,闵某在其姐夫常某的陪同下到镇安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投案。经鉴定王丙头皮裂创属轻伤二级。随后,闵某的亲属赔偿了王丙经济损失2.5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无视法律,酒后因生活琐事持刀欲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