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曾经声名赫赫的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在“老鼠仓”里翻了船。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偌大的法庭里旁听人员济济一堂。
李旭利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由于其创下多个第一:基金业内第一位投资总监级涉嫌违法违规者;从公募转至私募涉案第一人;涉及金额上亿元在基金业创下纪录。
李旭利:有关股票操作只是帮助营业部完成成交量
在今天的法庭上,检方指出,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2007年8月开始兼任该公司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参与交银施罗德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人民币5226.38万余元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人民币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检方认为,李旭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基金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检方的指控,李旭利首先表示,对于起诉书中的“指令”二字有异议。他称,有关股票的操作并非自己执行的,只是帮助营业部方面完成一些成交量,曾提示可以买些大盘股,至于购买量则是自己辞职之后才知晓。
李旭利在庭上陈述,自己从1998年起从事基金行业,先后任职三家公司。 2008年三季度,他所任职的交银施罗德公司根据宏观大背景决定,投资瞄准包括煤炭、股票在内的原材料和资产方向。基于这样的判断,从当年11月起,至次年4月初,公司旗下几乎所有股票型及平衡型基金都参与购入此类股票。因为职务权限,李旭利每天会在交易结束后,对基金经理汇总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自己对于这些交易都是知情的。
在此之前,李旭利的妻子曾经开过股票账户进行炒股,虽然证监会有相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的配偶从事股票交易必须报备,但由于李妻使用的是他人名字的账户,所以并没有报备。他们使用的账户名字一个是亲戚家的员工,一个是自家表兄,资金总额约三四千万。在李旭利在基金公司任职期间,该账户里的资金一直委托经纪人李智君打新股。
在2009年4月的一个晚上,李妻接到来自李智君的电话,劝说其购入些股票,李妻不胜其扰,将电话交给李旭利。李旭利在电话中拒绝了李智君的劝说,但当对方提出“要么帮我完成点交易量”时,李旭利松口说“那就买点像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这类的大盘股”,并明确告诉对方购入二三百万股。此后,李旭利称自己对股票账户再无关心。直到辞职后,才发现账户内资金全部购入了相关股票。
李旭利称,2010年7月,得知证监会开始调查自己的时候,他正与家人同在美国。此后,他按时回国,并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当时自己并不知道案件已经转入经侦,否则定会自首。
李旭利的代理人指出,在李旭利的股票账户购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时候,基金公司同期购入的其他煤炭类、地产类股票获利幅度其实大大高于金融类股票。而基金公司于4月下旬查出银行放给外地的贷款有可能形成坏账后,已经大量抛售股票,但李旭利却在6月中下旬才开始抛售,以此说明李并没有利用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故意,操作股票只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