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出现人身财产损失或第三人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保险及赔偿责任。”
4 快递行业
“未保价包裹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挂号费、回执费(如发生)的3倍。”
专家点评: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责任和对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保证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条款规定了快递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其不当行为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条款并不是事先与当事人磋商约定的,仅以自己行业的惯例来确定一个赔偿额度,发生纠纷容易引起争议,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违约赔偿应相当于另一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丢失、损毁,则应对承运人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不能由快递企业单方面确定赔偿额。
5 汽车贸易行业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车辆上牌手续,甲方应先对所购车辆进行验收,然后双方另签《上牌委托书》。委托书签署后,视为甲方已同意所购车辆符合交付标准。上牌期间,甲方如需乙方负责保管所购车辆,则乙方应尽力采取必要手段保管好甲方车辆。如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伤,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不得退车、换车。”
专家点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对所提供商品依法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管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车辆在交付时发生风险转移,在未交付消费者前,汽车经销商应妥善保管,《上牌委托书》签署后,虽然可以视为消费者同意所购车辆符合交付标准,但不能视为车辆的风险已经转移给消费者。在上牌期间,只要消费者没有要求提取车辆,经销商仍然应当承担车辆妥善保管义务,车辆交付前损伤的责任应该由经销商承担。因此,在因经销商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形下,消费者有权退车、换车,而不接受维修。
6 送水行业
“用户超过3个月没有订水,水店将注销其用户信息,不再送水,并不能退还押金。”
专家点评:水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没有任何义务向水店定期连续订水,水店单方规定消费者的订水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当消费者停止订水后,双方可以协商终止买卖合同,水店应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后退还剩余押金及水费。水店上述格式条款,违背自愿、平等、公平的商业原则,纯属强制消费者消费的霸王条款;拒不退还押金的行为更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7 美容美发行业
“消费者于2011年在某美发店以预付款的形式充值该店美容美发卡500元,卡面第二款注明洗剪吹18元。但该消费者于2012年4月6日到店剪发却要收费25元,并从店堂告示得知由于经营成本上升,从4月1日起所有门店洗剪吹由18元升为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