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让消费者承担了经营者应承担的经营风险。美发店与消费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调整价格属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协商一致,美发店无权单方变更服务价格。美发店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单方面提高服务价格,违反《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诚信原则,其有关价格变更行为依法无效,美发店应该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8 旅游行业
“若人数不够,我社无法独立成团,将提前5天(含出发当天)通知,全额退还团费,不作赔偿;或我社有权联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出游,恕不另行通知。”
专家点评: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因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团队计划,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人数不够未能成团”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提前5天通知也非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如果旅行社因此延期或取消行程,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的,仍可要求赔偿。该条款单方面规定旅行社违约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规避自己责任,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显属不公。
9 金融行业
“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信使服务,可以终止信使服务协议,但对于已支付的各有关费用乙方不予退回。甲方终止信使服务协议后,乙方将终止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信使服务。”
专家点评:如果消费者终止使用银行信使服务,银行有义务与消费者就服务期间的各项费用作一个结算,而非没收在此期间消费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这恰恰是银行利用金融服务合同中的主导地位、为谋取不正当收益而制订的霸王条款。对于未发生的费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财产权,当属无效。
10 房地产行业
“若由于行政主管部门等原因,甲方无法取得上述相关报告或者资料,导致(一)至(六)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当该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提供《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则视为该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乙方同意办理收楼手续,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专家点评:开发商拟定该条款,显然是想把房地产开发中的经营风险转嫁于购房人身上,自己则“旱涝保收”。由于行政部门的原因无法取得约定文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开发商违约行为,应承担达不到交付条件的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商品房建设完成后,必须同时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定条件时才具备验收合格的条件,才能够交付使用。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且其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定条件都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日之前完成,否则为逾期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使因为政府原因无法取得验收资料,开发商也应就此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该格式条款违反《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排除了购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属无效。
3个典型案例被“示众”
除了市工商局公布的10个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外,记者还收集到消费者遇到的3个典型霸王条款,以供专家点评。
案例一 网友“津津乐道”在“江外江”论坛倾诉:办了一张某健身俱乐部的1880元健身卡,由于没什么机会用想转名,却被告知要另交600元。“改名费居然占了会费的三分之一,并声称在会员守则已标注。回家把会员守则打开一看吓了一跳:会员同意不管其是否使用过设施,会员费都不会因为任何原因退款,定金、入会费及会员费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