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因为一些原因,回迁房也是被允许出售的。但应写清楚卖的是回迁房而不是商品房。因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交易价格有区别。”刘子华进一步指出,“在这个过程中,起码开发商隐瞒了真相,这就是一种欺骗。开发商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眼看着办理房产证没指望了,苏海波等居民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青远公司将土地出让金退给居民。但居民们要求按现在土地出让金来退,因为10年间北京的房价已涨了好几倍。
按照2002年小区内有商品房产权的69户的标准,苏海波的房子,土地出让金将近4万元。苏海波的房子面积约为6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700元计算,共付房款约27万元。这样,保守点算,土地出让金占购房款大约10%。
现在,远大园六区周围的房子每平方米均价至少在2万元以上,苏海波家的房子总价大概在130万元左右。如果卖出,至少还要交1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380户大约要3800万元或更多。
那国兴告诉记者:“我们承认是失误,失误在于卖的时候没弄清什么叫‘商品房’,就按商品房来卖,我们可以就这个失误来赔偿损失。但不能你要多少钱我就给你多少钱,我们建议他们去起诉。你根本就没交土地出让金,我怎么退土地出让金?而且这个事不是我们说了算的,我们还得听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的。”
刘子华表示,对于当时的房子是否以优惠价格卖出,很难比较出来。比如,同样的位置,楼层、户型、绿化面积、停车位等不同,价格都会不一样。“什么叫优惠?如果说居民没法证明他们买的并不是优惠价格,那么,开发商能证明他们卖的是优惠价格吗?”刘子华反问。
刘子华建议:“居民可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变更房屋手续过程当中的损失,或评估现在房价与当时房价的差价,这里面土地出让金的差距在哪儿。其实现在的房价与原来的房价价格上差的相当大的比例都是土地出让金。”
刘子华告诉记者,1999年类似的事情发生比较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2001年通过,一般来讲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此前,1995年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对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就写得非常明确。“即使是在1999年前后,商品房销售也并非无法可依。其实大家对商品房也有一般意义上的共识”。
苏海波记起,当时自己买房时,要求看“五证”,接待他的可能是负责镇政府宣传的干事,名叫张泉,此人打包票说:“五证齐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我就是政府的,还能骗你吗?”
出于信任,苏海波签了合同买了房,那时怎么也没想到会有与青远的十年周旋。十年间,张泉也已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