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共汽车遭遇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究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江苏省大丰市,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用13年找到了答案
孟亚生法治周末记者孙继斌
拿到6.1万元赔偿款的朱德广感慨良多:这份赔偿来之不易。
13年前,朱德广遭遇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索赔的路,他走了13年,从最初起诉到现在终审判决,历经检察院两次抗诉、法院6次判决,其中3次为终审判决。
车祸诉讼一波三折
为一起案件奔波13年,这是今年44岁的朱德广一直想不到的。而这一切,都缘自1997年2月份发生的一起事故。
朱德广原在江苏省大丰市三圩镇供销社工作,妻子纪凤中在柜台卖货,朱德广进货、送货,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1997年2月20日下午,朱德广和弟弟从大丰市区准备回家。在大丰市汽车运输公司门口,他们看见一辆中巴车停在路边。朱德广问有没有空座位,车主朱勇说“有”。
朱德广和弟弟上车后,发现没有座位,于是要求下车。此时,朱勇在未及时关上车门的情况下,突然加大油门。朱德广猝不及防,从车门口仰面倒下,头部着地,不省人事。
朱德广经医院抢救3天后苏醒。医生说:病人颅脑着地,头顶骨骨折,脑挫裂伤伴硬膜血肿。
1997年5月22日,大丰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勇驾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朱德广说,自己的头经常莫名其妙痛,只能卧床休息。同时他家的生意因无人照应,损失上万元。
1997年8月25日,大丰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机构出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朱德广颅脑外伤后智力轻度缺损,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1997年8月底,朱德广到大丰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肇事车主索赔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结果,朱德广被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无法立案,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立案。
朱德广称,1996年10月施行的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明确将“从事客运服务”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并且规定的赔偿金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要高。
但最后,立案庭人员还是不同意朱德广的说法,仍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立案。
1997年10月13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被告要求朱德广重新鉴定。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于当年12月4日对朱德广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得出了“朱德广智能为边缘状态,不够伤残”的结论。
朱德广不服鉴定结论,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1998年10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审查意见,结论为:朱德广脑挫伤后智能缺损,尚未达到残疾程度。
1998年10月21日,大丰市人民法院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处被告赔偿朱德广7000余元。因不构成伤残,朱德广提出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丈夫伤成这样,还不构成伤残?”纪凤中不认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铁了心打官司的夫妻俩干脆连柜台也退了。
纪凤中到江苏省人大反映情况,有关负责人看了她随身携带的材料,认为她的要求合理合法,立即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要求依法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的“脑挫伤后神经症样症状”提出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
此时,法医才将真相告诉纪凤中:当初,大丰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伤残等级时,只委托审查第一条,没委托审查第二条;要想审查第二条,必须由法院重新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