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安一立刻提起了上诉,但因案件标的额过大,“连上诉费都交不起”,最终只能任由一审判决生效。
无罪获释的左安一还没拿到一分钱国家赔偿,就又背上了官司给他带来的“苦果”-———近两亿元的债务。
远离损失的赔偿
多年之后,经法院认定又回到左安一手里的天圆广场项目股权和伴随着股权而来的近两亿元债务,令重获自由的左安一感到手足无措。就其目前的境况,两亿元是无论如何也凑不出来的,惟一的出路,就是天圆广场项目重新开发建设。
在左安一无罪获释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7)622号文件中明确,天圆广场项目是属于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开发建设的遗留项目之一。
随后,左安一开始申请国家赔偿。左安一的代理律师陈天本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申请恢复天圆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权或者赔偿近两亿元的财产损失是以现行国家赔偿法为依据的,“最好的途径是恢复原状,实在无法恢复,那么就赔偿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法草案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就此案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恢复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合法合理。“如果土地已经给别人开发了,那只能赔偿损失。现在土地还空着,那么交还给天圆公司开发是适当的”。
这也是2008年在北京召开的“和谐社会背景下民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专题研讨会”上,专家对该案的一致看法。法学界知名学者江平、王家福、高铭暄、赵秉志、姜明安等和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王治国均呼吁,有关部门应依法恢复左安一的合法权益,尽快将天圆广场项目归还天圆集团。
一审判决中,法院判令“返还此前扣押的一些财物和赔偿左安一5年被羁押的人身自由计20万元”。
“障碍主要是在操作层面上,依法虽然应当恢复项目开发建设,但项目所在地是北京,而赔偿义务机关却在哈尔滨,虽有赔偿责任,但不好操作.”代理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姜明安教授也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与项目不在同一个地方,是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但也不是没有办法,毕竟是‘国家’赔偿不是‘机关’赔偿,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函提出司法建议以寻求解决”。
面对20万元的赔偿,左安一说,这个数字离他要求太遥远。但代理律师表示,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你5年的牢狱之灾就值这么多,法院没有算错”。
对于自己提起的可能是“国内最大数额的国家赔偿”请求,左安一有点无奈,他说,目前自己最大的愿望就是项目能够恢复,这样不仅能够还上此前的债务,以后的生活也还有盼头。
代理律师没有确认有没有高过这个数额的国家赔偿案件,他只是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损失确实那么多,还都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间接损失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备受关注的标准
正是因为如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过低,在实务中一直是被评说的问题。
被多次提及的两个典型案例是,陕西省麻旦旦“处女卖淫案”和黑龙江省史延生“抢劫”案。麻旦旦涉嫌卖淫被拘留,后经两次处女鉴定得证清白,最终仅获国家赔偿74.66元。史延生被以抢劫罪判刑,一家7口被羁押5000多天,后证实是错案,获得国家赔偿6000多元,折合每天1元多钱。
几乎所有这些案件的受害人都在提起国家赔偿时加入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因为于现行国家赔偿法无据,一般都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