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提交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中,明确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被各界认为是一大进步。
“草案稍微提了一点标准”,在草案专家组成员姜明安看来,间接损失也应当适当赔偿,“我也提过这样的建议,但没有被采纳”。
认为国家赔偿应当走得更远的另一种声音则是:国家赔偿应当向民事赔偿看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向《法治周末》记者表达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看法:“赔偿的程度,应该不低于民事赔偿。同样的损害,为什么赔偿要低于民事赔偿呢?”
同样的建议也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就指出,国家赔偿的具体标准应当不低于民事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标准。理由是国家财力更足且更该勇于担当,建议赔偿要考虑填平受害人的损失。
像左安一案的尴尬,修正案并没有涉及。“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客体不在一个地方,应该怎么协调,怎么操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姜明安说。
至今已运行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2009年迎来第一次大修,原定于去年10月份经过三审后审议通过,但最终并未能够交付表决。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消息称,因对“赔偿原则”和“赔偿程序”存有不同意见。草案似继续深入研究修改。
姜明安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修正草案的最大“关卡”在对第二条中“违法”二字的去留上。法学专家强烈建议应删除,但“也有人不解,在合法的情况下,为什么国家还要赔偿”。
但无论怎样,“今年还是会通过的。”姜明安肯定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