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上看,贞洁二字的本意无非是“正当纯洁”的意思,贞操就是保持这种正当纯洁的一种行为。这个意义上的“贞洁”,既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也是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契约。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社会生活中,贞洁的基本含义是:女子未嫁之前,不得接触除父亲之外的任何男性,以保证其处女的纯洁;女子出嫁后不得与丈夫之外的任何男性有任何接触尤其是性关系,直至其生命终结,这就叫“贞洁”。在这个基本意义上,进一步衍生出这样的含义:出嫁或订婚后,如果丈夫去世,该女子不得再嫁,也不得与其他异性有性关系,能保持至死者,称“贞节”。在女子一生中,如果碰到性暴力,应立即以身殉节,如人死后身体未受“污染”,则为“节烈”或“贞烈”。同时,在女子的一生中,应随时警惕,抵制来自外部的种种诱惑和来自内心的种种欲望,应把上述几方面要求化为自己毕生的行为准则,是为“贞操”。当然,如果丈夫去世后,妻子能立即自杀殉葬,则是最高层次的“节烈”。故事中的林烈女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这个最高层次的节烈而义无反顾地以身殉夫的。
清代,虽然没有明确的如同明初那样,对贞洁烈女的家族实行赋税方面的优待,但贞洁已经成为普遍观念。统治者也把妇女的贞洁看得同男性的忠君一样重要。“君为臣纲”和“夫为妻纲”是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女子对丈夫的贞洁,男子对君王的忠诚,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原则。这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皇帝要臣子尽忠,男人便愈要女人守节”。所以,政府对于贞洁烈女的旌表,与明代一样的不遗余力,大肆宣扬。
此种社会氛围下,发生了许多今人看来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个典型的故事发生于道光十一年,这年因海水倒灌,江水泛滥,沿江各地洪灾多发。安徽桐城也发生了水灾。大水中,一女子躲避未及,水快要淹到腰部了,有一男子伸手救援,拉了一下女子的左臂。女子呼号大哭:“我几十年的贞节,怎么能让陌生男子污了我的左臂。”抢下一起逃难者带的菜刀,将左臂砍下。清人姚元之在记录这个故事时说,可惜不知道这女子的姓名,恐怕天下像这样“穷而贞者”还有很多。(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7,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2页。这个故事与元、明时期发生的贞女故事,颇有类似之处,都是在被男子偶然触碰一下后自杀的事情。
乾隆时,扬州还有一个因肩膀被男人碰了一下而自杀的故事。扬州东关街鞋工郭某之妻王氏,“美而贤”,同街富户子弟储某非常羡慕,于是借钱给郭某开了一间小店,想以此接近王氏。一天,储某乘王氏在店中,突然进店,用手拍了一下王氏的肩膀,问了声:“饭熟了吗?”王氏大呼“杀人啦”!有人告诉王氏,储某借钱给你家开店,就是为了接近你。王氏又回家把事情告诉丈夫,丈夫说,现在已经借了人家的钱开店,这事你就忍了吧。次日,王氏趁丈夫外出,闭门自缢而死。此事后来几经曲折,储某因调戏人妻被治罪,而王氏也被誉为烈女而葬于扬州五烈墓旁。
如果说上述这些女子的死,也许还能找到些许理由的话,有一些女子为贞洁而轻生,则是没有什么理由可讲的。《清史稿。列女传四》卷510,讲了这么几个故事:清初,寡妇李氏与家人避难后回到杭州,当时清军刚刚进入这一地区,检查很严,有车入城,男子须下车,女子也要打开帘子。李氏的车入城时,她有病初愈,守门的军卒远远地看见,“为嫚语”,李在车中也多少听到几句。回到家后,李恸哭,说自己不幸被几个门卒所辱,终日涕泣,二十多天不吃东西,绝食而死。此女只是被门卒远远看了几眼,大约说了几句不干不净的话,也就死了,可叹可悲!